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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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制度

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,严明行业纪律,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,提高我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性,根据《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(2021-2024年)》(国卫医函〔2021〕169号)及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(国》卫医发〔2021〕37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重新修订本制度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(一)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,是指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器械等生产经销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器械产品等宣传、商业推广、投标等活动的人员(设备安装维修人员、日常货物票据对接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)。

(二)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,主要指院内与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联的工作人员。

二、接待管理

(一)医药代表需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宣传、商业推广、投标活动的,应经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预约登记及审核,方能进行;其中医药代表首次来访时还需建档,需到行风办备案登记,打印来访通知单,医药代表携来访通知单到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部门进行预约登记。如医药代表建档内容有变时,则需及时重新建档备案。

(二)医药代表来访建档,应当包含以下材料:

1.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。

2.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,且内容必须包含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等。

3.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。

4.被授权人小二寸电子照片。

5.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。

6.建档材料一式两份,一份交行风办,一份交相应部门。

(三)医药代表来访预约时,需以Word版的形式提供以下预约信息:

 1.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、个人联系电话

 2.拟开展业务的名称

3.预约登记时间

(四)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违反接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,擅自在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。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建档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、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等活动。

(五)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接待部门需按“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”的要求接待医药代表。

1.预约登记。

(1)首次来访的医药代表在接待日前一周,登录我院医药代表专用邮箱(eyyyydb@126.com),上传建档所需的材料和预约信息(Word版);由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,将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(电子版)发送给通过审核的医药代表,并在收到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后,填写医药代表来院备案信息表(电子版)和留存相关材料进行建档,并将建档的相关材料(复印件)交至行风办备案,另外填写预约登记表(电子版)进行预约登记。

(2)多次来访的医药代表在接待日前一周,登录我院医药代表专用邮箱(eyyyydb@126.com),上传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和预约信息(Word版)到医药代表专用邮箱(eyyyydb@126.com),由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预约登记。

(3)医药代表专用邮箱(eyyyydb@126.com)由行风办、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管理。

2.接待流程。

(1)接待材料审批。由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预约的内容和先后顺序,通过专用邮箱回复医药代表是否被接待,以及被接待的时间、地点,并填写接待审批登记表(电子版)备查;如医药代表涉及推介新产品或敏感药品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时,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需通过书面的形式经分管领导同意,交行风办备案后,方能确定接待的相关事宜。

(2)接待材料现场复核。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需根据预约登记表的信息,现场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、拟开展的业务进行复核,通过复审的医药代表,给予接待;当拟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时,如果拟被接待人能说明理由并能提供书面说明、生产经营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、拟被接待人身份证原件、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等材料,且经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,可给予接待。对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(包括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且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、拟开展的业务与授权开展的业务不相符等情况)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,并由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在接待登记表(电子版)中备注。

(3)现场接待。接待部门需按照“三定三有”即“定时定点定人”的要求对通过审核的医药代表进行接待。接待部门集体接待时间为每周星期三下午(节假日除外),接待地点为新院区门诊五楼小会议室。接待人员可包括院领导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临床医药技主任(副主任)。每次接待时,接待人员原则上包括行风办人员一名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或药剂科主任(副主任)一名、相关临床医技科主任(副主任)一名或医生代表一名,保证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在场。

3.接待记录

药剂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办等相关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后,需做好接待记录,并填写接待登记表(电子版)和留存现场审核医药代表的相关材料(复印件)备查。

三、监督管理

(一)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,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,纪检监察室、行风办负监督责任,相关科室主任负直接管理责任。

(二)纪检监察室和行风办随机抽查接待流程、记录。一旦发现我院工作人员违规接待未通过审核的医药代表,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、科室负责人,责令改正;发现接待登记的相关内容、记录不完整或建档材料不齐全时,督促相关部门限时补充完善。

(三)纪检监察室和行风办不定期实地、监控巡查,一旦发现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进行推销等违规情况,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。

(四)本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,一经发现,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、科室负责人,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,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;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,交由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五)一旦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时,首次由分管医药、器械、招投标的院领导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,并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再次则终止双方业务来往,医药代表将被列入医院黑名单,两年内不得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。

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详见附件。

[ 2023-12-08 17:37 ]信息来源: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责任编辑: